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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保險理賠難嗎?保險公司會不會不賠?|保險合同中的「不可抗辯條款」對我有什麼用?

(insurGuru©️保險學院 專欄)在申購人壽保險的過程中,我們往往特別關心,美國保險理賠難嗎?美國保險公司會不會拒絕理賠?這個時候,專業經紀人通常會拿出保單合約中「不可抗辯條款」進行分析。今天美國人壽保險指南網©️的這篇專欄文章就將介紹,美國保險合同中的「不可抗辯條款」具體「長」什麼樣,是什麼意思?對我們投保人有什麼用?為什麼說它解決了保險「理賠難」的問題。

「不可抗辯條款」是什麼?

不可抗辯條款,英文稱為 「Incontestability Clause」。 該條款是絕大多數美國人壽保險合同裡面都有的一個條款,用來避免因為在投保時「未如實陳述(Misstatement)」,保險公司在幾年後以此為理由拒絕理賠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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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辯條款」長什麼樣?

不可抗辯條款的主要作用是保護投保人。在美國人壽保險指南網©️編輯提供的一份終身保單文件的截圖中,展示了該條款的具體內容。一份典型的不可抗辯條款會指明,在2年或者3年時間後,保險公司不得因為「未如實陳述(Misstatement)」,而拒絕理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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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面這個案例中,該條款幫我們解決的是,因為投保時「未如實陳述」,兩年後發生理賠的情況,保險公司不得以此為理由,拒絕理賠的的問題。

那我們不禁要問,為什麼會有這樣的條款出現呢?美國人壽保險指南網©️認為,要回答這個問題,則要從歐洲人壽保險行業的發展歷史回顧起。

拒絕賠付引發信任危機

19世紀初,英國的人壽保險市場,經常保險公司拒絕賠付的情況,理由是投保人在投保時有不如實告知的事項,類似的合同糾紛層出不窮。

保險公司當時甚至被戲虐為「偉大的拒付者」。這種現象也直接導致了保險公司的信任危機,威脅到了保險公司的生存發展。

推出不可抗辯條款挽回信用

1848年,英國倫敦壽險公司出售的產品中首次應用了不可抗辯條款。即合同生效一定時期之後,保險公司就不得以投保人誤告、漏告等為理由拒絕賠付。不可抗辯條款推出後,就受到了市場的普遍歡迎,並極大地改善了保險公司與投保人的關係,為保險公司贏得了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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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1930年,不可抗辯條款首次成為法定條款,由美國紐約州保險監督管理部門在該州保險法例中加以規定,要求所有人壽保險保單必須包含此條款,以約束保險人的行為,保護保單持有人的利益,防止保險公司不當得利,最終保護整個保險業的健康發展。其後,不可抗辯條款通過立法的形式,美國人壽保險合同中的一條固定條款。

「不可抗辯條款」的不適用情況

值得注意的是,「不可抗辯條款」是對「未如實陳述(Misstatement)」條件下的描述,如果被保險公司認定是「欺詐(Fraud)」,則不受該條款的保護。同時,「自殺」賠付情況也通常不在該條款的適用範圍內。

“抗辯期”兩年內發生理賠的情況

如果「未如實陳述(Misstatement)」,在保單合約約定的兩年內,就出現了理賠情況,那麼可能出現三種情況:退還保費;不退保費;按條款理賠。這三種情況中前兩種情況都會影響到我們的權益,還可能出現無休止的官司

購買美國人壽保險,是為了發生意外時,有保險公司在經濟上的進行兜底,從而讓心裡踏實。但如果我們以「未如實陳述」的方式買了保險,可能連睡覺都會在想著:兩年內遇事後到底賠不賠?這種長期的內心不踏實,其實又是一種折磨。那這不是在買保險,而是以「僥倖」心理,購買了一份新的風險,並給自己帶來麻煩。

因此,美國人壽保險指南網©️提醒投保人,儘管有「不可抗辯條款」的存在,但為了徹底轉移我們自身的風險,如實陳述和申請非常重要的,而且一定要如實告知。

文章小結

從人壽保險行業的法規發展歷史我們可以了解到,「不可抗辯條款」的誕生是源於歐洲早期保險行業的「信用」危機,最後發展成了以「保護保險消費者合法權益」為主要功用的行業標準,這個走向健全的歷史進程足足經歷了近200年。

因此,有了寫入合同的具有法律效益的條款作為保障,相信讀者已經對美國保險理賠難嗎?保險公司會不會不賠?這個問題有了自己的答案。

附錄
01. “美國保險法中不可抗辯條款規定及其啟示”, 04.2018, 中國保險報, https://bit.ly/2o7PMn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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