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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人壽保險實現給子女留IRA退休賬戶的最大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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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ap:上文中,美國人壽保險指南網分析了2020年後“退休安全法案”生效後,對傳統的“Stretch IRA”方式形成了致命的打擊,並詳細解釋了“Stretch IRA”的過往具體用法。由於“十年風暴”的影響,當父母長輩想要將個人退休賬戶留給下一代年輕人時,有什麼常見的架構和解決方案,達到個人退休賬戶(IRA) 的傳承分配最大化 ,則是財務專家Jim在這篇專欄文章中分享的主題。

案例分析:

第1代: John的父親,68歲
第2代: John,45歲
第3代: John的兩名子女,20歲,18歲

目標:為十年分配風暴做準備, 確保生前努力賺取的資產有準備地保留給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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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一:由第1代人買人壽保險

該方案幫助支付繼承第1代 IRA的分配而有的所得稅稅款。

第1代長輩——John的父親想提前計劃,以幫助John繼承IRA後獲得最大的利益,並且支付應繳納的稅款。

John的父親決定自己購買人壽保險,並指定第2代的John為該保險的受益人。

在John父親去世時,John將獲得免稅的身故賠償金。 那時,John將繼承父親的退休帳戶,並必須進行分配,並必須在父親去世後的第10年年底前完全清空第1代的退休帳戶。

John可以使用從父親的人壽保險理賠金繳納為繼承第1代的IRA分配的收入所應該繳納的所得稅或者加上遺產稅。 這樣一來,John就可以充分利用從繼承其父親的IRA所收到的全部款項。

第2代John可以選擇通過以下三種方式之一從IRA獲取極大化的分配:

  • 第2代 John可以選擇提取繼承的IRA的全部餘額,然後使用第1代人的人壽保險,以第2代作為保險受益人的身故賠償來一次性支付所得稅。
  • John可以在10年期間內分配收益,並使用第1代人的人壽保險身故賠償收益每年支付所得稅。
  • John可以選擇將IRA資金保留在繼承而來的IRA中,直到第10年,允許帳戶的價值以複利的方式增加。 儘管這可以給John帶來更大的利益,但這也可能導致更大的所得稅影響。

如果John選擇將資金留在父親遺留下的IRA退休帳戶中直到第10年,John可以使用父親人壽保險的免稅身故賠償金,作為他個人每年的補充退休收入,來代替從繼承的退休帳戶中拿錢。

當約翰在第10年必須清空IRA帳戶時, 任何從父親的保險身故賠償金中剩餘的身故賠償,都可以用來協助支付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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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二:由第2代人買人壽保險

或者,John的父親不打算自己購買人壽保險,用通過給兒子John購買人壽保險來實現方案規劃。

John的父親在其一生中向John贈與現金來支付保費 (由第1代支付第2代保險的保費)。

John的父親在世時,保單當中的現金價值有足夠的時間增長。而John父親去世後,John可以開始從IRA賬戶進行10年的分配,並且繼續用IRA的分配來繳納保費,然後從保單中提取或貸款支付分配所欠的所得稅。

或者,如果John能夠使用一部分IRA的分配金或其他資金來源來繳納所得稅,他可以等到退休後再使用該保單的現金價值,然後從該保單中提款和貸款中,來補充自己的退休金收入或其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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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在先前討論的策略中, 第2代John擁有保單,John將其子女作為保單的受益人,在John意外去世時,第3代的子女將在John去世時從保單中獲得免稅的身故賠償金,並且用身故賠償金來支付因為必須清空第1代人的 IRA資金賬戶所需要繳納的所得稅。

隔代傳承的更多討論

第1代人,John的父親多年來努力工作,為著從國稅局節省每一年的所得稅,並建立自己的IRA資產,希望最終有足夠的錢可以傳給他的孫子。

但是,由於“安全法”從根本上取消了”延展IRA(Stretch IRA)”,因此這也意味着,非配偶IRA受益人必須在10年內接受分配,清空賬戶。

確保第3代繼承第1代的遺產的另一種方法,John可以使用從繼承的IRA資金來為自己的人壽保險支付保費,以使子女受益。 John去世後,他的孩子將獲得免稅的身故理賠金,並最終得到了祖父一直希望孫子獲得的遺產。

如果John自己未來就可能有遺產稅的責任問題,John的父親或John本人可以設立不可撤銷的人壽保險信託,將John的孩子(IRA原始帳戶所有者的孫子)成為該信託的受益人。

John的父親或John可以利用贈予的方式,將從IRA分配到的資金贈予信託受益人,用信託來購買和擁有 John的人壽保險保單,用信託的名義來支付John的人壽保險保費。

由於是不可撤銷的信託,假設其結構正確,那麼該保單的價值會在John的應稅遺產範圍之外。 在John去世時,該信託將獲得身故理賠金,並根據信託的條款將理賠金分配給John的孩子, 第3代; 達到祖輩從其IRA分配中繼承財富至隔代繼承人的目的。

文章小結

儘管“退休安全法”的出現,干擾了高凈值家庭最初的財富傳承和給子女留錢的財務規劃,但也並非沒有好的應對方案。為了滿足許多長輩希望將其幾乎用不到,也用不完的 IRA退休資產留給子女繼承,以人壽保險為工具,合理的方案設計使用,則可以有效降低子女繼承這份資產所受到的稅務影響,從而將長輩的財富順利傳遞給下一代。(全文完)

附錄摘要:

  • Effective for distributions with respect to IRA account owners who die after December 31, 2019.
  • For federal income tax purposes, life insurance death benefits generally pay income tax-free to beneficiaries pursuant to IRC Sec. 101(a)(1). In certain situations, however, life insurance death benefits may be partially or wholly taxable. Situations include, but are not limited to the transfer of a life insurance policy for valuable consideration unless the transfer qualifies for an exception under IRC Sec. 101(a)(2) (i.e., the “transfer-for-value rule arrangements that lack an insurable interest based on state law and an employer-owned policy unless the policy qualifies for an exception under IRC Sec 1010.
  • According to the Tax Cuts and Jobs Act of 2017, the federal estate, gift and generation-skipping transfer (GST) tax exemption amounts are all $10,000,000 per person (indexed for inflation effective for tax years after 2011); the maximum estate, gift and GST tax rates are 40%. In 2026, the federal estate, gift, and generation-skipping transfer (GST) tax exemption amounts are scheduled to revert to $5,000,000 per person (indexed for inflation for tax years after 2011).
  • As of January 1, 2020, the annual gift tax exclusion is $15,000 per donee  (as indexed for inf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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