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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人寿保险实现给子女留IRA退休账户的最大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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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ap:上文中,美国人寿保险指南网分析了2020年后“退休安全法案”生效后,对传统的“Stretch IRA”方式形成了致命的打击,并详细解释了“Stretch IRA”的过往具体用法。由于“十年风暴”的影响,当父母长辈想要将个人退休账户留给下一代年轻人时,有什么常见的架构和解决方案,达到个人退休账户(IRA) 的传承分配最大化 ,则是财务专家Jim在这篇专栏文章中分享的主题。

案例分析:

第1代: John的父亲,68岁
第2代: John,45岁
第3代: John的两名子女,20岁,18岁

目标:为十年分配风暴做准备, 确保生前努力赚取的资产有准备地保留给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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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一:由第1代人买人寿保险

该方案帮助支付继承第1代 IRA的分配而有的所得税税款。

第1代长辈——John的父亲想提前计划,以帮助John继承IRA后获得最大的利益,并且支付应缴纳的税款。

John的父亲决定自己购买人寿保险,并指定第2代的John为该保险的受益人。

在John父亲去世时,John将获得免税的身故赔偿金。 那时,John将继承父亲的退休帐户,并必须进行分配,并必须在父亲去世后的第10年年底前完全清空第1代的退休帐户。

John可以使用从父亲的人寿保险理赔金缴纳为继承第1代的IRA分配的收入所应该缴纳的所得税或者加上遗产税。 这样一来,John就可以充分利用从继承其父亲的IRA所收到的全部款项。

第2代John可以选择通过以下三种方式之一从IRA获取极大化的分配:

  • 第2代 John可以选择提取继承的IRA的全部余额,然后使用第1代人的人寿保险,以第2代作为保险受益人的身故赔偿来一次性支付所得税。
  • John可以在10年期间内分配收益,并使用第1代人的人寿保险身故赔偿收益每年支付所得税。
  • John可以选择将IRA资金保留在继承而来的IRA中,直到第10年,允许帐户的价值以复利的方式增加。 尽管这可以给John带来更大的利益,但这也可能导致更大的所得税影响。

如果John选择将资金留在父亲遗留下的IRA退休帐户中直到第10年,John可以使用父亲人寿保险的免税身故赔偿金,作为他个人每年的补充退休收入,来代替从继承的退休帐户中拿钱。

当约翰在第10年必须清空IRA帐户时, 任何从父亲的保险身故赔偿金中剩余的身故赔偿,都可以用来协助支付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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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二:由第2代人买人寿保险

或者,John的父亲不打算自己购买人寿保险,用通过给儿子John购买人寿保险来实现方案规划。

John的父亲在其一生中向John赠与现金来支付保费 (由第1代支付第2代保险的保费)。

John的父亲在世时,保单当中的现金价值有足够的时间增长。而John父亲去世后,John可以开始从IRA账户进行10年的分配,并且继续用IRA的分配来缴纳保费,然后从保单中提取或贷款支付分配所欠的所得税。

或者,如果John能够使用一部分IRA的分配金或其他资金来源来缴纳所得税,他可以等到退休后再使用该保单的现金价值,然后从该保单中提款和贷款中,来补充自己的退休金收入或其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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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在先前讨论的策略中, 第2代John拥有保单,John将其子女作为保单的受益人,在John意外去世时,第3代的子女将在John去世时从保单中获得免税的身故赔偿金,并且用身故赔偿金来支付因为必须清空第1代人的 IRA资金账户所需要缴纳的所得税。

隔代传承的更多讨论

第1代人,John的父亲多年来努力工作,为着从国税局节省每一年的所得税,并建立自己的IRA资产,希望最终有足够的钱可以传给他的孙子。

但是,由于“安全法”从根本上取消了”延展IRA(Stretch IRA)”,因此这也意味着,非配偶IRA受益人必须在10年内接受分配,清空账户。

确保第3代继承第1代的遗产的另一种方法,John可以使用从继承的IRA资金来为自己的人寿保险支付保费,以使子女受益。 John去世后,他的孩子将获得免税的身故理赔金,并最终得到了祖父一直希望孙子获得的遗产。

如果John自己未来就可能有遗产税的责任问题,John的父亲或John本人可以设立不可撤销的人寿保险信托,将John的孩子(IRA原始帐户所有者的孙子)成为该信托的受益人。

John的父亲或John可以利用赠予的方式,将从IRA分配到的资金赠予信托受益人,用信托来购买和拥有 John的人寿保险保单,用信托的名义来支付John的人寿保险保费。

由于是不可撤销的信托,假设其结构正确,那么该保单的价值会在John的应税遗产范围之外。 在John去世时,该信托将获得身故理赔金,并根据信托的条款将理赔金分配给John的孩子, 第3代; 达到祖辈从其IRA分配中继承财富至隔代继承人的目的。

文章小结

尽管“退休安全法”的出现,干扰了高净值家庭最初的财富传承和给子女留钱的财务规划,但也并非没有好的应对方案。为了满足许多长辈希望将其几乎用不到,也用不完的 IRA退休资产留给子女继承,以人寿保险为工具,合理的方案设计使用,则可以有效降低子女继承这份资产所受到的税务影响,从而将长辈的财富顺利传递给下一代。(全文完)

附录摘要:

  • Effective for distributions with respect to IRA account owners who die after December 31, 2019.
  • For federal income tax purposes, life insurance death benefits generally pay income tax-free to beneficiaries pursuant to IRC Sec. 101(a)(1). In certain situations, however, life insurance death benefits may be partially or wholly taxable. Situations include, but are not limited to the transfer of a life insurance policy for valuable consideration unless the transfer qualifies for an exception under IRC Sec. 101(a)(2) (i.e., the “transfer-for-value rule arrangements that lack an insurable interest based on state law and an employer-owned policy unless the policy qualifies for an exception under IRC Sec 1010.
  • According to the Tax Cuts and Jobs Act of 2017, the federal estate, gift and generation-skipping transfer (GST) tax exemption amounts are all $10,000,000 per person (indexed for inflation effective for tax years after 2011); the maximum estate, gift and GST tax rates are 40%. In 2026, the federal estate, gift, and generation-skipping transfer (GST) tax exemption amounts are scheduled to revert to $5,000,000 per person (indexed for inflation for tax years after 2011).
  • As of January 1, 2020, the annual gift tax exclusion is $15,000 per donee  (as indexed for inf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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