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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信託對我有什麼用?和遺囑的最大不同是什麼?

當我們開始考慮給孩子或家人進行財產和財富傳承的時候,“生前信託”可能不可避免地被提及。在insurGuru©️財富傳承學院的上一期課程中,我們結合律師協會材料,講解了“生前信託是什麼?要花多少錢?“。今天我們將回答,在我們在世時,設立生前信託有什麼用?對我有什麼益處?和遺囑的最大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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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信託對我有什麼用?

設立生前信託後,即使我們不幸喪失了生活自理能力,生前信託這份契約,也能保證對資產管理,會確實依照我們的意願來開展進行。在設定生前信託時,可以讓我們自己擔任受託人,也可指定他人擔任受託人。

如果我們不幸喪失了行為能力,或無意自行打理這份信託里的資產,則可指定受託人來為我們承擔管理信託基金。

在我們過世後,受託人(類似遺囑執行人)會清點我們的資產、清償債務、索去欠款及繳納稅款,並依照我們的指示分配和管理資產。

生前信託與遺囑最大不同是,生前信託無需在法院監督下執行,更無需經過法院許可。

當我們喪失自理能力時,生前信託對我有什麼用?

如果我們自己是生前信託的受託人,如果我們不幸喪失了心智能力,那麼,由我們指定的繼任受託人將會為我們管理信託資產。

如果我們的資產沒有被放入到生前信託里,則需要由其他人來管理我們的資產。如何執行管理我們的資產,需要根據我們的資產是屬於共同資產還是屬於分別財產來決定。

婚姻和專有財產的情況

如果我們已經結婚,或者完成同居登記,那麼你我或你我的配偶或同居伴侶在居住於加州期間所賺取的資產,都會被視為共有財產。

*(注:依聯邦入息稅條例,在同居期間賺取的收入不視為共有財產)。

另一方面,我們在婚前或同居登記前擁有的財產,或我們在婚姻或同居期間收受的贈與或遺產,都是我們的專有財產。

在加州,只要我們的配偶或同居伴侶擁有管理共有財產的能力,即可由其來進行管理。如果我們擁有個別財產(比如我們未婚,或未完成同居登記),則在我們不幸喪失自理能力時, 可由授權書指定的代理人 (又稱受託代理人)來管理我們的資產。

如果這時候我們沒有做任何事前的規劃,如設立生前信託, 我們的分別財產將會進入遺囑認證法庭(Probate)的遺產保護 (ConservatorShip) 程序。

遺囑認證的監護人程序

在監護人程序中,法官可能會裁定我們已喪失管理財務或對抗欺詐或不當行為影響的能力,並會指定一名監護人為我們管理資產。

監護人會定期向法院彙報。

監護人可能是我們之前指定的某個人。若我們未指定,則可能是我們的配偶、完成登記的同居伴侶或其他家庭成員。

若上述關係人中沒有人可擔任我們的監護人,則由公立監護人來管理我們的資產。

當我們難以或無能力管理我們的資產時,則由監護人為我們管理資產,這是監護人程序最主要目的。

然而,監護人程序在本質上屬於公開事務,且因法院已實質介入,故可能必須支付大筆的費用。

此外,和管理完善的生前信託相比較,監護人程序在房地產或其他權益的管理方面可能較缺乏彈性。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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