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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使用人壽保險實現給子女留IRA退休賬戶的最大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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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cap:上文中,美國人壽保險指南網分析了2020年後“退休安全法案”生效後,對傳統的“Stretch IRA”方式形成了致命的打擊,並詳細解釋了“Stretch IRA”的過往具體用法。由於“十年風暴」的影響,當父母長輩想要將個人退休賬戶留給下一代年輕人時,有什麼常見的架構和解決方案,達到個人退休賬戶(IRA) 的傳承分配最大化,是財務專家Jim在這篇專欄文章中分享的主題。

案例分析:

第1代: John的父親,68歲
第2代: John,45歲
第3代: John的兩個子女,20歲,18歲

目標:為十年分配風暴做準備, 確保生前努力賺取的資產有準備地保留給下一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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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一:由第1代人買人壽保險

該方案幫助支付繼承第1代IRA的分配而有的所得稅稅款。

第1代長輩-John的父親想提前規劃,以幫助John繼承IRA後獲得最大的利益,並支付應繳納的稅款。

John的父親決定自己購買人壽保險,並指定第2代的John為該​​保險的受益人。

在John父親去世時,John將獲得免稅的身故賠償金。那時,John將繼承父親的退休帳戶,並必須進行分配,並必須在父親去世後的第10年年底前完全清空第1代的退休帳戶。

John可以使用從父親的人壽保險理賠金繳納為繼承第1代的IRA分配的收入所應該繳納的所得稅或加上遺產稅。這樣一來,John就可以充分利用從繼承其父親的IRA所收到的全部款項。

第2代John可以選擇以下三種方式之一從IRA取得極大化的分配:

  • 第2代John可以選擇提取繼承的IRA的全部餘額,然後使用第1代人的人壽保險,以第2代作為保險受益人的身故賠償來一次性支付所得稅。
  • John可以在10年期間分配收益,並使用第1代人的人壽保險身故賠償收益每年支付所得稅。
  • John可以選擇將IRA資金保留在繼承而來的IRA中,直到第10年,允許帳戶的價值以複利的方式增加。儘管這可以給John帶來更大的利益,但這也可能導致更大的所得稅影響。

如果John選擇將資金留在父親遺留的IRA退休賬戶中直到第10年,John可以使用父親人壽保險的免稅身故賠償金,作為他個人每年的補充退休收入,來代替從繼承的退休賬戶中拿錢。

當約翰在第10年必須清空IRA賬戶時, 任何從父親的保險身故賠償金中剩餘的身故賠償,都可以用來協助支付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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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二:第2代人買人壽保險

或者,John的父親不打算自己購買人壽保險,用透過給兒子John購買人壽保險來實現方案規劃。

John的父親在其一生中向John贈與現金來支付保費(由第1代支付第2代保險的保費)。

John的父親在世時,保單當中的現金價值有足夠的時間增長。而John父親過世後,John可以開始從IRA賬戶進行10年的分配,並且繼續用IRA的分配來繳納保費,然後從保單中提取或貸款支付分配所欠的所得稅。

或者,如果John能夠使用一部分IRA的分配金或其他資金來源來繳納所得稅,他可以等到退休後再使用該保單的現金價值,然後從該保單中提款和貸款中,來補充自己的退休金收入或其他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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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似在先前討論的策略中, 第2代John擁有保單,John將其子女作為保單的受益人,在John意外去世時,第3代的子女將在John去世時從保單中獲得免稅的身故賠償金,並且用身故賠償金來支付因為必須清空第1代人的IRA資金賬戶所需要繳納的所得稅。

隔代傳承的更多討論

第1代人,John的父親多年來努力工作,為著從國稅局節省每一年的所得稅,並建立自己的IRA資產,希望最終有足夠的錢可以傳給他的孫子。

但是,由於“安全法”從根本上取消了”延展IRA(Stretch IRA)”,因此這也意味著,非配偶IRA受益人必須在10年內接受分配,清空賬戶。

確保第3代繼承第1代的遺產的另一種方法,John可以使用從繼承的IRA資金來為自己的人壽保險支付保費,以使子女受益。 John過世後,他的孩子將獲得免稅的身故理賠金,並最終得到了祖父一直希望孫子獲得的遺產。

如果John自己未來就可能有遺產稅的責任問題,John的父親或John本人可以設立不可撤銷的人壽保險信託,將John的孩子(IRA原始帳戶所有者的孫子)成為該信託的受益人。

John的父親或John可以利用贈予的方式,將從IRA分配到的資金贈予信託受益人,用信託來購買和擁有John的人壽保險保單,用信託的名義來支付John的人壽保險保費。

由於是不可撤銷的信託,假設其結構正確,那麼該保單的價值會在John的應稅遺產範圍之外。在John去世時,該信託將獲得身故理賠金,並根據信託的條款將理賠金分配給John的孩子, 第3代; 達到祖輩從其IRA分配中繼承財富至隔代繼承人的目的。

文章小結

儘管“退休安全法”的出現,幹擾了高凈值家庭最初的財富傳承和給子女留錢的財務規劃,但也並非沒有好的應對方案。為了滿足許多長輩希望將其幾乎用不到,也用不完的IRA退休資產留給子女繼承,以人壽保險為工具,合理的方案設計使用,則可以有效降低子女繼承這份資產所受到的稅務影響,從而將長輩的財富順利傳遞給下一代。 (全文完)

附錄摘要:

  • Effective for distributions with respect to IRA account owners who die after December 31, 2019.
  • For federal income tax purposes, life insurance death benefits generally pay income tax-free to beneficiaries pursuant to IRC Sec. 101(a)(1). In certain situations, however, life insurance death benefits may be partially or wholly taxable. Situations include , but are not limited to the transfer of a life insurance policy for valuable consideration unless the transfer qualifies for an exception under IRC Sec. 101(a)(2) (ie, the “transfer-for-value rule arrangements that lack an insurable interest based on state law and an employer-owned policy unless the policy qualifies for an exception under IRC Sec 1010.
  • According to the Tax Cuts and Jobs Act of 2017, the federal estate, gift and generation-skipping transfer (GST) tax exemption amounts are all $10,000,000 per person (indexed for inflation effective for tiftax years 2011); GST tax rates are 40%. In 2026, the federal estate, gift, and generation-skipping transfer (GST) tax exemption amounts are scheduled to revert to $5,000,000 per person (indexed for inflation for tax y.
  • As of January 1, 2020, the annual gift tax exclusion is $15,000 per donee (as indexed for infl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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